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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体育局 中共南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昌市退役运动员就业招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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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退役运动员就业招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体发〔2026〕25号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教育体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体育局局属单位、市教育局局属学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昌市退役运动员就业招聘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体育局

中共南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25日


南昌市退役运动员就业招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南昌市优秀退役运动员就业招聘工作,充分调动运动员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保持运动员队伍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体人字〔2018〕3号)和《江西省学校设置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的实施意见》(赣体人字〔2024〕9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运动员是指由南昌市输送,经江西省体育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联合发文确定,符合就业招聘条件的一类、二类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南昌市退役运动员就业招聘工作由市体育局牵头,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职责分工落实。

第二章 招聘原则

第四条  退役运动员就业招聘实行市、县(区)分级招聘,采取“双向选择”和“考核招聘”方式,充分尊重退役运动员个人发展需求。

第五条  用人单位需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结构限额内进行就业招聘。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一类退役运动员,在有空编的市直事业单位内等额征集招聘岗位,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1.获得世界级比赛前三名(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

2.获得亚运会、全运会第一名。

第七条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一类退役运动员,在有空编的市直事业单位内,按照符合条件人数的50%征集招聘岗位,采取先评分后直接考核方式招聘:

1.获得世界级比赛第四名至第八名(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

2.获得亚运会第二名至第六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前六名;

3.获得全运会第二至第三名,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三名;

4.获得国际运动健将称号,或获得跳水、乒乓球、羽毛球、田径、举重和武术运动健将称号;

5.其他一类退役运动员。

第八条  未能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的一类退役运动员,由输送县区(含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区”)在有空编的事业单位等额征集确定招聘岗位,采取直接考核招聘。

第九条  曾取得全国及以上各类比赛成绩或获得运动健将称号的二类退役运动员,由输送县区按照不低于本辖区输送当年二类退役运动员人数的60%,征集事业单位招聘岗位,自行组织面试考核招聘。

第四章 招聘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退役运动员就业招聘工作:

1.市体育局接收省运动队移交的退役运动员人事档案,审核退役运动员的获奖情况、输送地等信息,完善人事档案材料等。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退役运动员身份、输送地、档案等情况进行复核。

3.市委编办对拟招聘到市直事业单位的退役运动员提出意见,并征集岗位。

4.市体育局牵头组织评分选岗工作,根据市委编办征集岗位、退役运动员类别(一类、二类)、“双向选择”和输送地等情况,初步分解拟招聘到市直或县区事业单位的退役运动员,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市体育局将拟招聘退役运动员情况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联合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发文开展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市体育局制定一类退役运动员量化评分标准,并及时对外公布。

市体育局组织实施评分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全过程监督。退役运动员按照评分成绩高低,在已征集确认岗位范围内,集中依序选择就业岗位。选岗情况现场公开公布。

第十二条  直接考核招聘工作由退役运动员接收单位(县区)自主开展,招聘结果经接收单位(县区)研究确认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县区招聘退役运动员工作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招聘结果及时报市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各县区如需接收其他县区输送的退役运动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市级退役运动员就业招聘文件正式下达前。

2.拟征集确定的岗位数超过当年本县区拟招聘的退役运动员人数。

3.提前与退役运动员输送县区、市体育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沟通并征得同意。

第五章  招聘岗位

第十五条  用于招聘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岗位主要从各类体育、教育事业单位征集确定。其他有意向接收退役运动员的事业单位可向编制部门提出需求,按照本办法开展招聘。

第十六条  对有符合学校体育教练员任职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优先征集有设岗的公办学校岗位。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和各级财政投入建成的体育场馆招聘工作人员时,必须安排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的80%用于招聘退役运动员。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退役运动员因个人原因不参加上述事业单位就业招聘的,或参加招聘但未被聘用的,以及被招聘后自愿放弃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退役运动员到新单位就业工作的,凭相关证明到上级体育部门办理离队手续。按规定与新进入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执行新进入单位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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