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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5-07-27  访问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7月1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月24日

南昌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赣府发〔2014〕39号)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促进社会事业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原则。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制定等方面的职责,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促进公平、共同发展原则。保证社会资本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形成社会资本和政府投资举办的社会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坚持依法监管、服务优先原则。强化监管,规范经营,促进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持续健康发展,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底,基本形成有利于社会资本进入和举办发展社会事业的政策保障和社会环境。到2020年,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明显扩大,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在校学生数达到全市总量的25%以上、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市总量的30%以上、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市总量的40%以上,文化、体育等领域的社会资本参与度进一步提高,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社会事业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基本建立。

三、进一步优化社会资本投资环境

(一)破除投资体制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凡是不属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社会事业领域,均可依法平等对社会资本全部放开,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重点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渠道多样化。鼓励社会投资参与经营性社会事业领域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二)改善社会投资服务。建立社会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凡是鼓励社会投资进入的领域和项目,向社会公开发布。面向社会招标、招商的项目,要公开项目的名称、内容、经营期限、产品或服务数量(设计能力和基本服务量)、质量和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必要的政府投资、财政补贴等事项,为社会投资公平参与提供方便。

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鼓励社会投资的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目录、财税政策、统计数据等信息,为社会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三)完善社会投资配套政策。实施公平的土地政策,社会投资社会事业领域基础设施按照项目用地性质享受国有投资相关土地政策。

完善财政政策。研究建立社会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补偿机制,通过合理的政府投入,减少企业投资。对于经营性领域社会投资项目,研究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保证社会投资的合理回报;对于非经营性领域社会投资项目,研究建立政府回购或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

依法依规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土地开发权,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广告、商铺、冠名等经营权,合理补偿投资者经营收入。

(四)改革社会投资审批工作。简化行政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简政放权的相关规定,简化或下放社会投资审批权限。对于社会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项目,除按照规定应由市以上核准的,全部由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核准备案。市、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审批部门要建立并联审批制度,重点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办理,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四、开放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为进一步突破社会资金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体制性障碍和发展瓶颈,重点选择社会需求日益增长、城市居民关注度高、政策相对明晰、国内可借鉴经验比较成熟的领域,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捐资、出资举办各类民办教育。落实公共财政资助政策,按照国家、省学生资助政策要求,对于在民办学校就读、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给予资助。鼓励政府通过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或委托管理等方式,由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并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鼓励各级政府采取财政资助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落实对民办学校人才鼓励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具有相应教育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落实学校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将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民办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用地需求。鼓励各县区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学校。

(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全面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限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向高精端和特需服务发展及医疗资源相对空缺的地方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举办医院)改制,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完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土地和金融政策,落实税收和物价政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学术地位和信息知情权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支持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采取合资、合作或独资等方式,投资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文化行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改造既有闲置楼宇、礼堂、剧场、废旧厂房、特色工业遗址等文化设施,盘活存量资源。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支持民营文化创意企业承办和参与各类文化活动。

(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领域。采取委托经营、政府补助等方式引进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体育场馆管理公司和经营管理团队,参与体育场馆的运营和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类体育俱乐部,鼓励企业引进高水平、影响力大的品牌赛事。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对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益性体育设施,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开发小区配建和政府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各种模式的养老院、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机构。对收养家庭经济困难老人的机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利用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闲置土地、场所开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

五、基本政策

(一)保障土地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社会事业领域基础设施项目,与国有资本投资享受同等政策。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连同地上物一并无偿移交政府。对于涉及一体化建设的项目,分情况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权人和土地用途暂不发生改变。

(二)完善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的,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医疗领域、文化领域、体育领域、养老领域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投资者、经营者根据市场自行定价。

(三)投资回报政策。对于特许经营项目,经营者主要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以及通过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合理回报。对于其他项目,在收费标准、建设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

社会资本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四)完善融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社会资本举办发展社会事业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允许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以收费权、商标、专利、政府采购订单、应收账款进行贷款。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利用捐赠和结余资金设立公益基金。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为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五)创新人才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在职称评审、资格认定、技能鉴定、评优表彰、国际交流、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等方面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招用就业人员,符合《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社[2012]71号)规定的,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同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合作帮扶机制,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中选派人员到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挂职帮扶,挂职帮扶期间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挂职帮扶情况纳入年度评优评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统筹协调,共同推进社会资本参与社会事业领域建设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行业准入标准与目录,明确禁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开放投资领域。逐年提出社会资本投资需求和具体项目,公开信息并择优开展招商工作,协调组织项目实施;积极开展引进社会资本试点工作,探索和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三)营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创新公共服务设施投资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步推进社会事业领域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投资和服务成本监测,建立定期审价制度,调整理顺价格收费水平,逐步建立与投资和服务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

(四)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卫计、民政、文广新、体育、财政、人社、国土资源、住建、商务、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将社会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机构与政府举办的社会事业单位同等纳入行业监管范围,依法推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同步建立社会事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确保规范经营、有序竞争,不断提高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