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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卫生体育文化领域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5-12-28  访问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2015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卫生、体育、文化领域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附件:1.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办法

2.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卫生领域的实施办法

3.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领域的实施办法

4.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1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赣府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发展目标

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各类民办教育,力争到2020年社会资本举办的民办学校在校学生数达到全市总量的25%以上,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教育供给模式基本建立。

二、拓展进入方式及领域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元主体、多种方式捐资、出资举办各类民办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各类办学主体依法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举办民办学校。鼓励大、中型企业投资兴办民办职业学校。鼓励采取财政资助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重点扶持优质民办教育发展。支持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高起点、高水平民办学校,鼓励具有丰富教育经验的教育名家或知名教育品牌建设高端民办学校。重点扶持一批办学成效显著、条件相对成熟的民办学校进行集团式发展试点。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主管的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以经评估后的无形资产(品牌、管理、文化等)、有形资产(土地、校舍、资本金等)等作为要素投入,引进有投资实力的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民办学校(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应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执行。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主要举措

(一)探索分类管理机制。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民办学校自主选择登记类别。在依法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或非企业法人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没有特殊理由的,一般不予更改。

(二)完善融资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允许民办学校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以收费权、商标、专利、政府采购订单、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贷款。各级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三)创新人才机制。民办学校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人事档案实行免费管理。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审、资格认定、技能鉴定、评优表彰、国际交流、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积极扶持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对优秀公办学校教师经组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同)选派到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或非企业的民办学校挂职帮扶,其原有的编制和工资关系不变,由所在的民办学校给予支教人员一定补贴,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不断完善公办、民办教师的流通机制,逐步实现公办、民办教师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四)保障用地需求。把民办学校网点规划纳入全市教育布局规划。保障民办学校的合理用地需求,落实学校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将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民办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用地需求。

(五)完善价格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按照江西省发改委、教育厅和人社厅的文件精神,放开民办学校收费,由政府指导价变更为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规费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与公办学校同价。

(六)加大财政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用于全市民办学校规模发展、内涵建设和表彰奖励等。不断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及时足额拨付民办学校义务教育补助,年度教育经费增量要统筹考虑公办、民办教育发展需要。对信誉良好、办学成果显著的民办学校,政府可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鼓励各县区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学校。

(七)依法明晰产权。制定产权明晰、资产流转的各项制度,明确民办学校的产权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建校投资及累计投资的出资财产属于民办学校出资人所有,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予;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民办学校停办,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合理回报政策。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事业单位或非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经学校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相关规定处理剩余资产后,在办学有结余的情况下,可根据举办者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九)落实学生扶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纳入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贫困生助学金等国家各项资助政策。

(十)规范办学管理。完善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民办学校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依法落实学校招生、教师聘任、课程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充分保障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实行专家治校。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招生自主权,按照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层次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把好审批关。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及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定期组织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健全年检制度、教师备案制、广告审批备案制和质量评价机制。

四、组织保障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国资、市场和质量监管等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切实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创新,定期督促、检查、考核各项政策和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也应成立领导小组,各自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并将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强化目标责任管理。

附件2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卫生领域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赣府发〔2014〕39号)、江西省卫计委《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赣卫体改字〔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推动我市社会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通过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有序竞争,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力争到2020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均达到总量的30%,建立与南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立和社会医疗机构互补发展、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二、开放领域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重点鼓励进入全市医疗资源缺乏的医疗服务领域和地区,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医疗服务供给模式。

投资主体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在本市新区、城乡接合部等举办二、三级医疗机构,满足薄弱区域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及以上中医、康复、儿童、护理、老年病、临终关怀等非营利性专科医院,促进新兴与急需专科医疗机构发展;优先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护理站、护理院等非公立医疗机构,促进“医养融合”发展;优先支持社会资本设置独立的医学影像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机构等具有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促进特需医疗发展。对于社会资本举办仅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门诊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不作布局限制。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

三、主要举措

(一)拓宽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空间

1、科学合理规划。

市及区、县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留出空间,明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社会医疗机构的区域、类别、专业、规模等。

2、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优先保障社会资本进入。

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时,在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具备相应资质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进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支持社会医疗机构做大、做强。

引导社会医疗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引导有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增加竞争力。

(二)改进社会医疗机构审批管理

1、优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进一步优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程序,加大社会医疗机构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的信息公开力度。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公开审批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社会资本举办的一级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下放至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规定,加强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动态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通过设立“一站式”审批窗口等形式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依法核定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

社会资本申办医疗机构,实行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南昌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法核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确保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3、明确社会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流程。

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应注销后进行清算,再重新申办,并根据其经营性质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转变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社会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等政策。社会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资产。社会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鼓励社会医疗机构捐赠。

(三)优化社会医疗机构的办医环境

1、社会医疗机构土地、价格和税收政策。

社会医疗机构选址应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用地纳入当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符合政府鼓励方向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

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征收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征收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社会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社会医疗机构发展财政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扶持社会医疗机构发展,加大政府购买医疗服务力度,扩大政府购买医疗服务范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公平机制,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参与公平竞争;社会医疗机构完成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完成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任务、政府各项指令性任务的,给予其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的补贴。

主城区范围内,对为满足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符合卫生发展规划的,三年内立项新建的自建用房(含自购产权)、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100张以上的非营利性专科医院(不含美容、整形、牙科、性病等非基本医疗服务医院及非基本医疗服务床位),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后,年床位使用率大于70%的,经考核验收后,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上限为3000万元。主城区范围内,对租赁房屋新建的非营利性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租赁期五年以上且达到前款规模和条件的,按每张床1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其中50%的奖励在5年后兑现。上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分级承担。

对于经评审获得二级甲等或三级甲等资质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社会医疗机构医保、人事和社会保障政策。

社会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管理上一视同仁。符合医保定点管理相关规定的社会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单位,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政策。

社会医疗机构在高层次人才引进方面可享受企业同等待遇。社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社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为其提供职称评定、户籍挂靠、劳动关系衔接等人事代理服务。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积极探索建立卫生技术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卫生技术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前后衔接合并计算。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师多点执业,为社会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撑。具体实施办法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社会医疗机构学术、科研和培训政策。

社会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审、资格认定、技能鉴定、评优表彰、国际交流、人才培养、继续教育和规范化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社会医疗机构在本市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职工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政策。

本市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等平等吸纳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医疗机构参与,保证相应的比例,保障社会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和专业职务的机会。

5、社会医疗机构大型设备配置政策。

科学制定本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需要,并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对社会资本新办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相关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予先行采购,经组织专家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社会资本举办的以特需医疗为主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可不受医用设备设置规划的限制。

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四)促进社会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1、加强对社会办医的业务指导。

各部门要加强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时向其传达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并开展相应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经营性质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2、加强社会办医监管。

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把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医院等级评审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对社会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社会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社会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3、加强社会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

保障社会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同等权利,将社会医疗机构对接各级卫生信息平台。社会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信息化建设,重点落实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电子病历、药品质量管理等信息化建设内容。

附件3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领域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赣府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事业和产业领域,促进体育公共服务跨越式发展、体育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发展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引入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事业和产业领域,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基本形成有利于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事业领域的制度环境,到2020年,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参与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达38%以上。各类体育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资本参与度显著提高。

二、准入领域

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场馆建设及运营管理、健身休闲、竞赛表演、中介培训及体育用品制造销售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各类体育俱乐部,投资组建体育赛事企业,举办各类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打造自主品牌赛事。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兴办各类体育中介服务组织,面向体育企业提供人力资源、财务、法律等各类中介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放宽体育市场准入。完善政策措施,提升体育产业对社会资本吸引力。进一步拓展进入领域与进入方式,加快引进社会资本人才、资本等要素流动,优化体育资源配置。采用公私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建设体育场馆设施。推进公开招标、邀约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体育公共服务方式,促进社会资本进入。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公开赛事举办目录,鼓励社会资本承办赛事。

(二)完善社会投融资政策。拓宽社会资本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事业领域。民间资本投资的体育事业项目,在核准备案、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享受与国有资本投资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产品和服务等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体育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体育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体育企业私募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已建成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通过委托运营、融资租赁、产权转让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经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按协定享受收益的比例分成。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增加适合中小微体育企业的信贷品种。鼓励保险公司围绕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户外运动等需求,推出多样化的保险产品。

(三)保障体育用地和设施需求。保障社会资本投资兴建体育设施的合理用地需求,与国有资本享有同等优惠政策,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社会资本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的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市体育部门提前介入新建社区体育场地规划工作,新建居住区在设计施工时,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规范配套群众健身相关设施。结合城镇化发展统筹规划体育设施建设,合理布点布局,重点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公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球场、健身步道等场地设施。盘活存量资源,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用于体育健身。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活动场馆和健身设施,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在城市社区建设15分钟健身圈,新建社区的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政府采用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扶持体育产业技术创新、品牌赛事培育、人才培养及面向大众的健身服务项目等。在市级设立的PPP项目专项资金中,对进入体育事业和产业领域的符合条件的社会、社会组织给予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培育优质体育市场主体和品牌体育赛事等项目。将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对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体育设施的企事业单位及学校予以补贴。

(五)完善税费价格政策。从事文化体育业的企业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提供体育服务的社会组织,经职能部门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资格的,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体育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体育场馆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享受有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体育场馆等健身场馆的水、电、气、热价格按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并且根据其向社会公益性开放的程度给予政策优惠。

(六)持续推进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要安排一定比例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财政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进行购买,积极支持群众健身消费。继续推进向辖区内符合安全卫生等条件的游泳场馆购买游泳健身卡向全市适龄中小学生免费发放工作,逐步推进游泳作为我市中小学生体育考试项目。逐步对外开放我市各大中小学体育场馆设施,根据其开放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助。

(七)完善健身消费政策。启动医保卡个人账户余额用于健身消费试点工作,市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允许在经市体育部门核准的符合准入条件的健身场馆进行个人健身消费。

(八)分类管理体育社团组织。稳步推进体育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将适合由体育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体育社会组织承担。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事业与产业领域,可自主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进行登记,实行分类管理。营利性体育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非营利性体育社会组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推进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培育发展多形式、多层次体育协会和中介组织,加快体育产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体育产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九)加强体育事业和产业规划,推进全民健身活动。规范我市体育事业和产业规划工作,推进体育事业统计信息化进程;结合全省体育产业统计,摸清家底,建立我市体育企业名录库;建立体育场馆、体育产业统计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市县体育部门指导、协调帮助企业注册商标,创立自主品牌;借助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平台,帮助体育组织和体育企业扩大宣传,加强市场营销;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支持企业研发体育器材新产品。从资金扶持、服务引导、宣传推广、优先采购等方面,协助体育机构和企业做好商标注册、技术研发、产品标准化和营销等基础工作。

传承体育文化精华,创编、普及新颖健身方法,提高体育活动的群众参与度。举办我市市民运动会,搭建国内外大众体育交流、展示平台,不断提升其品牌效应。推进以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企业组队、社区办赛为模式的职工和社区体育比赛,培育“一区一品”、“一企一赛”的社区和企业特色体育活动。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我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领域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全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事业领域中的重大战略和政策,统筹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重要工作,制定并及时发布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优化投资环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人社、财政、国土、住建、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文广新、统计、金融、知识产权等部门,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

(二)加强督查落实。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建立社会资本风险评估、预警和处置机制,并将社会资本举办的体育企业、体育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确保规范经营、有序竞争,不断推动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的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各级体育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本规划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细化并制订发展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要结合年度体育工作,逐年逐项分解目标和任务,明确进度、责任和要求,并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意见落实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实行表彰奖励和劝诫问责制度。

附件4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文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文产发〔2012〕1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府发〔2013〕4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赣府发〔2014〕39号)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展目标

通过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调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积极性,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公平竞争,激发参与活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丰富服务内容和形式。力争到2020年,文化领域的社会资本参与度进一步提高,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机制,向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二、开放领域

进一步突破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体制性障碍和发展瓶颈,支持社会资本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采取合资、合作或独资等方式,投资文化艺术、电影、广播电视视听新媒体制作与传输、新闻出版、艺术品交易等文化行业;鼓励社会资本盘活既有闲置楼宇、礼堂、剧场、废旧厂房、特色工业遗址等存量资源,改造为文化服务设施;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和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支持民营文化创意企业承办和参与各类文化活动。

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艺术场馆、数字电影院和文化大院、农家书屋、社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开放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无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及活动、基于互联网应用的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公益文化培训讲堂和南昌画院美术工作室活动;开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以及其它非遗项目的深入挖掘与推广;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大型文化活动。

三、政策措施

(一)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革

1、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改革。鼓励演职人员以个人持股的方式参与已转制院团的股份制改造。在确保完成公益性演出任务的前提下,商业性演出收益或有关的其它收益根据企业章程、制度进行分配。

(二)参与文化事业领域建设

2、鼓励社会资本改造存量设施资源。支持社会资本将既有闲置楼宇、礼堂、剧场、影院、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老旧商业设施等存量设施资源,改造为公共文化设施。支持社会资本建设集多主题文化娱乐、商业、餐饮于一体,聚观演(影)、购书、健身、艺术品展示与交易等多种功能的文化消费综合体。

3、可以采取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艺术场馆、数字电影院和文化大院、农家书屋、社区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经市文化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扶持公益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4、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具有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特点的群众文艺团队、民营文艺院团、民间文艺协会等,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对于深受社会公众认可的公益文化服务,如确有资金困难,经活动开展当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市文化部门审批,可按照《南昌市扶持公益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申请奖励补助,在扶持公益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5、鼓励社会资本捐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资助项目、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公益文化事业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6、鼓励社会资本以参股、资助等方式,参与影视、舞台剧目等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的投资,运作收益按投资比例进行分成。

7、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

8、积极倡导“以政府为主导、民间为主体、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方式”方针,鼓励社会资本以资助、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贸易。

9、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被购服务主体主要是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要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并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与管理,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于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三)投资文化产业领域

10、加大政府资金支持。逐步增加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以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大向文化创意企业和文化创意园区支持力度。研究落实文化创意产业规划用地类别,编制重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用地规划。文化发展项目可按照市PPP项目资金要求,申请PPP项目前期开发费用补助、PPP项目补贴、融资担保补助、融资贷款贴息等资金。

11、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搭建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平台,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源相结合。充分利用我市现有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文化公益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或项目投资等方式,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信贷、信托、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等方式融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各类投资基金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12、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演艺、娱乐、动漫、游戏、文化旅游、艺术品、文化会展、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和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股农村无线数字广播电视网络和基于互联网应用的公共文化平台建设。对于符合我市重点扶持方向的文化行业门类和领域的社会资本投资,可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13、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文化艺术、电影、广播电视视听新媒体制作与传输、新闻出版、艺术品交易等文化主导行业。引导社会资本在设计服务、广告会展、动漫网游等创意主体行业实现规模化发展、品牌化运营。促进民营文化创意企业和机构在增加投资、引导消费、扩大出口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14、鼓励并引导文化核心要素向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支持行业商(协)会、国际文化采购组织、交易结算中心、重大文化功能性项目、领军型民营文化创意企业集团、文化投资经纪机构在国家、省、市级集聚区(园区)落地。经国家、省、市级认定的由社会资本创办的园区,享受与已认定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园区)同等政策。

15、民营文化企业在立项审批、投资核准、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评比表彰、申请专项资金、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对待。

16、支持民营企业、机构、团体加强文化创意人才队伍建设。将民营文化创意企业、机构、团体人才引进纳入全市人才引进专项计划,将民营文化创意企业人才评价、职称评定、教育培训、出境服务、表彰奖励等纳入全市人才管理体系。

(四)基本政策

17、关于土地、价格、投资回报、融资和人才方面的政策,参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5〕26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为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要加快推进文化行政部门观念和职能转变,切实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建立健全法人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消除制约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制度性障碍。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对民营文化企业、民办文化机构、社会文化组织等的服务力度,促进社会资本健康发展。

二是要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税收优惠、捐赠认定等事项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高效化,为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提供公开透明、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社会资本投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政策规划、准入标准、行业动态、项目招标、产品和服务采购等信息,协助民营文化企业了解和分析国内外文化市场动态,拓展营销网络和渠道。

三是要逐项梳理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完善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政策保障机制,切实保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借助各种媒介积极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市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资本在促进文化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有利于社会资本进入我市文化领域的舆论氛围。

五是要加强对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指导和管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和征信体系,综合运用政策指导、资质认定、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和改进对社会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服务和管理,引导其在依法投资、依法经营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和履行相应社会责任。